原創(chuàng)陶瓷遭侵權 法院判賠12萬余元

來源:  江南都市報     |    日期:  2025年07月25日     |    制作:  肖琳琪     |    新聞熱線:  0791-86849110

  江南都市報訊 彭璇璟、汪至美、王經緯、全媒體記者蘭春報道:“這份判決提振了我們堅持原創(chuàng)、深耕陶瓷藝術的信心,也警示了潛在的侵權者。”某陶瓷集團負責人表示。7月15日上午,該集團負責人一行專程將一塊鐫刻“保護知識產權 專業(yè)公平高效”的特制瓷板送至景德鎮(zhèn)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
  【案情回顧】 

  2014年,原告某陶瓷集團通過授權書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權人(系中國工藝美術大師)的授權。2021年,該陶瓷集團與劉某共同投資設立景德鎮(zhèn)某公司,由劉某擔任法定代表人。同年,被告北京某公司(法定代表人同為劉某)與案外人簽訂訂購合同,銷售涉案作品復制品。

  原告認為,被告未經授權銷售涉案作品復制品,侵害其專有使用權,不僅造成經濟損失,還影響涉案作品復制品質量及著作權人聲譽,遂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
  一審法院判決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12.21萬元。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。

  二審期間,承辦法官梳理復雜事實與法律關系,明確著作權人向原告及第三方景德鎮(zhèn)某公司的授權范圍,最終認定北京某公司侵犯原告專有使用權,需承擔賠償責任。二審駁回被告上訴,維持原判。

  【以案說法】 

  著作權包含人身權與財產權,其中發(fā)行權指以出售、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權利。陶瓷銷售商應通過合法渠道取得授權制作復制品。本案中,北京某公司未能證明復制品來源合法,侵犯著作權人及專有使用權人的發(fā)行權,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
  值班編輯:傅藍天

  值班審核:周艷華

  值班編委:朱曉暉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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